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第六条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第九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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