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囤积商标,如何界定是否“越界”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4-24

王辉律师表示:如果商标侵权方恶意比较明显,有囤积商标以盈利的可能,那么作为商标侵权的一方,在司法案件中败诉的可能性会很大。如敬汉卿一案,如果敬汉卿一方能够证明对方没有在商品上使用“敬汉卿”这一商标的必要,那么据此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并胜诉,是完全有可能的。

华东政法大学一位硕士的论文中,统计了100例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件。这100例案件均为大量涉及恶意抢注商标、均已做出终审判决的行政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案件达86起,不具有“恶意”的案件共14起。

以其中一起判定为“恶意”的案件为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认为,侵权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囤积商标进行交易的空间正在收窄

囤积商标进而进行转让在前几年可能是个好生意,但在近两年,囤积且转让的空间正在收窄。

2019年2月12日,国家商标局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明确强调,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会被视为“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

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决定,新增了条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修改条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限制,在近两年的商标申请成功率上就已经有所体现。观察2017年与2018年商标申请量前十的公司,2017年前十公司的申请成功率,远高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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