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第四条 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第五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以下略)。第六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略)。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
  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
  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构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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