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2-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重点内容: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增值税扣税凭证最新政策执行!2019年,作为第一大流转税的增值税,一直在不断出现新的政策和法规。

  首先看一下增值税新的政策和法规


  1、增值税税率下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购进不动产的进项可一次性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可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1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6、部分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条件更宽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等五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其实,在2019年,国家出台了很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提高、养老服务免税、国产抗艾滋药品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等等。增值税政策的不断出台,给了企业更多获得纳税红利的机会。但是,企业要想节省税费,就必须要用对政策,把政策用对地方!


  下面看一下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案例:


  案例一

  直接利用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 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文具的销售。若2019年每月含税销售额均为104000元。该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3029元; 如果该企业将每月的含税销售额为103000元,则每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通过纳税期的推迟来节税: 某设备销售公司8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5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800万元,验收后收款;第三笔付1700万元,一年后收款。 

1、如果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510万元(3000万×17%);如果对未收到货款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425万元; 2、思路:对未收到的800万和17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2、思路:对未收到的800万和17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一个极大的前提,就是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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