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8-21
匿名2010-05-19 同是为人父母,同是从最底层一步一步做起的,不知道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黑心老板,找些不成理由的借口来克扣,压榨员工,难道你有钱了不起,谁都有大起大落的时候,昧着良心做些亏心事,难道克扣,压榨员工你就能发财了,要是没有这些员工,有你们的今天?西安通化门北家姓转转小火锅的老板你们摸摸自己的良心,辛苦给你苦干一个月,你也能拿出几百元来羞辱人?连西安最低生活保障都不够!是不是对于你们这些说话不算数的人,只有签订合约来维护每个员工的尊严,才能让你不能反反复复修订你当初用人所开出的待遇,否则永无止境的压榨,克扣!你们做出的每件事情是不是要为自己的儿女积点德? 匿名
第3个回答 2019-12-27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