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借钱用于挥霍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自2012年至2013年4月,吴某以“承包煤矿”、“购买煤矿”、“购买一块土地”为由,向我累计借款100万元,出具了借据。2013年12月,吴某以“开红酒店,急需流动资金”和“承包了水利工程”为由,再次向我借款18万元,约定借期10天,没有出具借据。吴某为了获得我的信任,带我参观了他的台球城与投资公司,并出示营业执照给我看,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吴某,注册资金3000万元。还带我参观了他的两处房产,并出示了房产证书,房屋所有人都是吴某,以此让我相信他有公司和固定资产。2014年5月,我打吴某电话催款时,他就不再接电话。经过调查,了解到,吴某的台球城早已转让,房产也早已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承包煤矿、购买煤矿”、“购买土地”、“承包水利工程”、“开红酒店”也纯属虚构, “投资公司”也纯属空壳,注册资金早已抽逃。吴某把借来的资金用于挥霍,频繁出入高尔夫会所与五星级酒店。几年来,吴某从我这里借走的本金达110万元。
请问律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1个回答  2014-07-26
你好,这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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