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以下称本学会),其英文全称为: China Society of Image and Graphics,缩写为CSIG。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本学会是由全国从事数字图象图形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软硬件技术开发以及工程应用推广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图象图形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图象图形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发展,推动图象图形科学技术的普及,培养图象图形科技人才,促进图象图形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推广应用,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在开展学会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95号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院内 邮编: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图象图形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图象图形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际间图象图形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图象图形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图象图形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图象图形技术,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努力推动图象图形科技市场的规范管理与经济繁荣;
(六)接受科技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论证、执行和鉴定等技术服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八) 反映会员和图象图形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所从事的学科与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象图形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图
象图形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
员;
4.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的博士生、硕士生或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
荐的高年级优秀学生;
5.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相关科技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
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成就突出者;
6.热心支持本学会活动的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7.热心支持本学会活动的相关企业厂商的代表。
8.其他从事图象图形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五)资深会员的条件为(会龄 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之一:
1.曾任本会或地方图象图形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地方图象图形学会专职工作12年以上,并有突出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在我国学术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5.从事图象图形专业工作3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六) 荣誉会员的条件为:对图象图形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以及科技界著名的外籍人士,并对本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人员;
(七)外籍会员的条件为:对我学会友好,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学会交往合作,积极促进本会与国际同行交流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八)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具有一定数量图象图形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图象图形学会;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及资深、荣誉、外籍会员的审批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登记注册;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四)资深会员由学会组织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批;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外籍会员由学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人品学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由会员和理事会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常务理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或学会组织委员会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本学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图象图形科技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人选一般为上届理事长或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经下届全体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十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本学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本学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本学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1.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3.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全国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8月15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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