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家振 武汉报道
迷雾重重的“华昌达2亿元借款纠纷案”诸多细节经《中国经营报》独家曝光后,引发 社会 广泛关注。
日前,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发声:“支持华昌达利用法律手段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证投服中心看来,案件的焦点在于华昌达(300278.SZ)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颜华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向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资本”)借款2亿元是否需要上市公司偿还,若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颜华伪造,其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而随着诸多借贷细节浮出水面,疑问也更加聚焦:身居境外的颜华缘何突然发声自揭私刻公章的细节?颜华以个人名义打入天沣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沣天盈”)对公账户的400万元是否为国创资本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对于颜华和华昌达方面的表态,国创资本作何回应?该笔巨额借款该由谁偿还?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上述种种疑问,《中国经营报》记者对借贷过程、相关细节等进行了再调查,并获得了国创资本和天沣天盈方面的独家回应以及贷款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记者掌握的转款凭证显示,2016年7月25日,国创资本经汉口银行营业部向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转账2亿元,收款人户名为华昌达,备注为“现金平台借款”。
(转账凭证由国创资本方面提供)
2亿元借款进入华昌达账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武汉市国资委所在地,国创资本也在此办公。华昌达就“2亿元借款纠纷案”发出的一纸公告,矛头直指国创资本违规放贷,并公开声称遭遇“严重冤假错案”。随着事件发酵,这里正成为另一个舆论关注的“风暴眼”。
(国创资本办公室 摄影 本报记者 张家振)
8月2日,在国创资本会议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就相关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国创资本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本笔借款由华昌达向国创资本申请,国创资本基于华昌达的信用状况同意提供借款,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国创资本将借款资金直接支付至华昌达的账户。根据法院判决华昌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国创资本方面表示,根据武汉中院和湖北高院生效判决及武汉中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鄂01执1854号),华昌达现已是被执行人,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国创资本提供的转账凭证也显示,2016年7月25日,国创资本经汉口银行营业部向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转账2亿元,收款人户名为华昌达,备注为“现金平台借款”。
而华昌达和颜华方面均表示,该笔借款系颜华个人借款,在资金进入华昌达账户后,2亿元借款资金分批转入了颜华个人账户。在今年6月11日签署的个人声明中,颜华也承认该笔借款系其个人贷款,并表示:“当时在谈判的时候,我已经明确向中间人和国创资本的领导说明是我个人借款。国创资本将2亿元支付至华昌达账户后,我跟华昌达说这个是我个人的借款,我让上市公司转给了我个人。”
对于颜华在个人声明中所述内容,国创资本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个人陈述内容均未经司法机关的调查认定,为其主观意见,并不具有可采纳性。另根据华昌达的披露,公司已就颜华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颜华现已为犯罪嫌疑人,其个人陈述的观点更值得怀疑。
“颜华相关债务纠纷与本公司无关,我司从未与国创资本签订过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从未向国创资本借款,也从未和国创资本有过任何借款意向。”华昌达方面则在此前的公告中表示,国创资本相关利益方涉嫌严重违规违法,公司已就此事项向相关部门报案及举报。
华昌达法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自2015年就与颜华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关系,当年底公司应付颜华债务余额是3亿余元。“之后颜华给公司借款2亿元,他给公司的说法是委托国创资本汇入2亿元。加上这2亿元,公司向颜华共借款5亿余元。公司将(国创资本转入的)2亿元记为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之后颜华要求公司归还借款,公司已还清了对颜华的所有借款。”
“公司和股东的借款余额在每年的年报及半年报中都有如实披露。比如,至2017年6月底,公司应付颜华的债务为2800万元左右。2017年6月30日、7月4日,公司分别向颜华还款500万元、2299万元。经审计后确认,公司与颜华的关联债务余额为零。”上述负责人表示。
400万元系“财务顾问费”?
国创资本发放向华昌达2亿元贷款是否拥有资质、贷款发放过程是否合规,是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而在颜华和华昌达方面的表述中,中间人李晴霞及国创资本分别收取200万元和400万元好处费的指控也让事件充满疑问。
在公告中,华昌达方面直斥国创资本作为专业的国资成分的金融机构,根本没有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严重违反金融许可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在发放2亿元的巨额贷款时,未履行任何审查程序,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存在严重疏漏,省略正常贷款审查程序,明确知晓是颜华个人借款,且颜华所用印章为假印章的情况下,仅通过几封邮件就发放2亿元巨额贷款。
在华昌达方面向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举报信中,公司也列举了国创资本在发放2亿元贷款时未履行进度审查程序存在的33项重大过错问题清单,其中包括非法从事信贷业务、贷款程序存在重大过错、贷后管理全面失守等。
根据华昌达方面在举报信中所述,从贷前至贷后,国创资本从未有一人对华昌达进行一次现场走访调查,对所有信息的判断均仅仅以颜华及其司机胡凯的介绍为准,而未作任何现场核实,也未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核实融资事宜。
国创资本在发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在通过公开信息获得华昌达基本信息、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资信状况等资料外,国创资本还要求华昌达提供了最新征信报告、财务报表、主营产品介绍、华昌达并购基金设立情况、定向增发情况及进度、公司债发行情况及进度等资料,确认借款用途、后续还款来源安排等相关细节。此外,国创资本亦现场考察了华昌达十堰总部生产经营情况、现场考察华昌达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生产经营情况及客户订单情况,有现场照片。
“上述资料由华昌达工作人员通过华昌达公司的企业邮箱进行发送。”国创资本方面表示。记者获得的华昌达员工胡凯与国创资本的邮件往来信息显示,胡凯在邮件中自称“是颜华董事长秘书”。而在颜华与华昌达方面的表述中,胡凯仅为颜华的专职司机,在华昌达没有其他职务。
对于贷款资质问题,国创资本方面回应本报记者采访称,国创资本与华昌达均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根据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法人之间可以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本笔借款为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资金用于华昌达的生产经营,并非金融机构贷款,国创资本亦不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形。
颜华在个人声明中阐述:“李晴霞说需要给国创资本的相关利益人2%的好处费,不然就不能获得借款,我为了获得贷款就答应了。国创资本没有提出对华昌达进行现场核实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贷款需求,说给了好处费,就可以通融走绿色通道,正常的贷款审查程序都可以免掉。”
据颜华介绍,在国创资本放款的当天即2016年7月25日,其就把400万元打入了李晴霞给的天沣天盈银行账户,作为给国创资本相关利益方的好处费,同时通过华昌达原职员谢佺支付给了李晴霞200万元好处费。
本报记者获得的银行转款记录也显示,2016年7月25日,颜华通过工商银行将400万元转入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盈”)银行账户,代理人为胡凯。这与颜华个人声明内容和华昌达举报信相关陈述相吻合。
(转账凭证由华昌达方面提供)
工商资料显示,天风天盈为天沣天盈曾用名,2018年2月,天风天盈更名为天沣天盈。
那么,颜华向天沣天盈转入的400万元资金是以什么名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的?是否如颜华所说系向国创资本相关利益人支付的“好处费”?
对此,国创资本方面表示,400万元是天沣天盈针对此笔借款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天沣天盈与华昌达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400万元费用支付到了天沣天盈的对公账户。但国创资本的解释不能作为对该问题的答复,最终以天沣天盈的解释为准。
国创资本副总经理邓正国告诉记者,当时经手该笔借款的时任投资总监张海燕、总经理周昕和副总经理王凯目前一直在公司任职,经公司自查并与其交流询问,相关人员不存在收取好处费的越轨行为。华昌达方面称已举报,如果相关部门对此开展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
8月3日,天沣天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姚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确认,公司对公账户确曾收到过颜华支付的400万元,但系财务顾问费。“公司之前与华昌达签署过咨询服务协议以及委托支付协议,华昌达曾委托颜华个人支付合同费用。公司收入属于全体股东所有,不存在颜华所称的支付国创资本个人好处费。”
表见代理再起争议
作为华昌达“2亿元借贷纠纷”的核心当事人,华昌达原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颜华早已离境,根据其前妻罗惠此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的表述,颜华离境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对于华昌达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华个人章的来源,颜华在其个人声明和问询视频中均表示系其私刻。“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的某一天,我在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客运站附近看到了一个路边刻章的小广告,就让对方刻制了华昌达的公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私章。”
(颜华在香港林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署的个人声明)
据华昌达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现在并不清楚颜华本人身居何地,“和颜华只能通过公司邮箱保持一定频率的沟通”。由于颜华已身居境外,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与《补充协议》所使用的印章真伪也成为界定还款责任的关键所在,表见代理争议四起。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在印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为颜华以华昌达的名义与国创资本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武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颜华以华昌达名义与国创资本订立并履行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华昌达应对颜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虽认定上述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华昌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并不一致,但该鉴定机构还特别说明,即便是两枚备案印章印模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同一印章所盖。鉴于华昌达所使用公章并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形,故不能仅凭与备案公章不符即认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所加盖华昌达公章系伪造。
“鉴于借款合同中华昌达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和二审法院基于事实和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最终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国创资本方面表示,根据相关事实和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判决,法院认定颜华有权代表华昌达签订合同,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华昌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仅因该笔借款建立过合作关系,并无其他任何业务往来,公司没有渠道获得华昌达在同时期使用超过一枚公章的证据。”国创资本方面表示。
据了解,2017年12月27日,国创资本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国创资本对华昌达、颜华享有的债权作价1.31亿余元转让给湖北天乾。
这一转让行为也遭到了华昌达方面的质疑。“国创资本发放巨额贷款造成损失后,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掩盖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巨额债权转让给关联方湖北天乾,并与其同时签署了原价回购债权的合同。”华昌达方面在举报信中表示,其掩盖行为已被武汉市中院民事判决确认。
对此,国创资本方面告诉记者,国创资本与湖北天乾之间的这笔交易是正常的业务行为。法院已查明,这笔交易不影响债权实质。
“将债权转让给湖北天乾是出于对湖北天乾的认可,这笔债权国创资本自己追讨有难度,湖北天乾具有资产管理的牌照,专业人做专业事。”邓正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签有回购协议,但已经法院认可,虽然债权的权利人发生了转移,但债务人是华昌达不会改变,也不会改变华昌达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事实。
根据武汉中院近日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华昌达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截至2018年7月15日利息2012.88万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以1.5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0%计算,即截至今年6月30日的本金及利、罚息总计1.9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