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发展新模式。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注重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近现代工业文明、地震遗存与抗震救灾、城市建设等特色,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
  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改、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域内旅游业与北京、天津旅游业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征求各方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第九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第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提请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保障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第十一条 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旅游项目涉及的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三条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