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1-18

一、经济效益的类别与性质

(一)直接经济效益

包括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产品(未经任何加工转化)与未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土地上的产品对比,其增产量和增产值,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计算:

(1)梯田、坝地、小片水地、引洪漫地、保土耕作法等增产的粮食与经济作物;

(2)果园、经济林等增产的果品;

(3)种草、育草和水土保持林增产的饲草(树叶与灌木林间放牧)和其他草产品;

(4)水土保持林增产的枝条和木材蓄积量。

(二)间接经济效益

在直接经济效益基础上,经过加工转化,进一步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基本农田增产后,促进陡坡退耕,改广种薄收为少种高产多收,节约出的土地和劳工,计算其数量和价值,但不计算其用于林、牧、副业后增加的产品和产值。

(2)直接经济效益的各类产品,经过就地一次性加工转化后提高的产值(如饲草养畜、枝条编筐、果品加工、粮食再加工等),计算其间接经济效益。此外的任何二次加工,其产值不应计入。

二、直接经济效益的计算

应以单项措施增产量与增产值的计算为基础,将各个单项措施算得的经济效益相加,即为综合措施的经济效益。单项措施经济效益的计算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单位面积年增产量与年毛增产值和年净增产值的计算。

(2)治理(或规划)期末,有效面积、上年增产量与年毛增产值和年净增产值的计算。

(3)治理(或规划)期末,累计有效面积、上年累计增产量与累计毛增产值和累计净增产值的计算。

(4)措施全部充分生效时,有效面积、年增产量与年毛增产值和年净增产值的计算。

(5)措施全部充分生效时,累计有效面积、上年累计增产量与累计毛增产值和累计净增产值的计算。

通过(1)、(2)、(4)三项的计算,了解该措施一年内的增产能力;通过(3)与(5)两项的计算,了解在某一阶段已有的实际增产效益。

三、产投比与回收年限的计算

根据上述(1)、(3)、(5)三项增产效益的计算成果,与相应的单位面积(或实施面积)基本建设投资作对比,可分别算得三项不同的产投比。

运用(1)计算成果,在算得单位面积上产投比的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回收年限。

(一)单项措施单位面积的产投比与回收年限采取以下两个步骤计算

(1)按公式(9-37)计算产投比: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系列标准宣贯教材

式中:K———产投比;

j———单项措施生效年单位面积的净增产值,元/hm2;

d———单项措施单位面积的基本建设投资,元/hm2

(2)计算基本建设投资回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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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基本建设投资回收年限,年;

m———该项措施生效需时间,年。

公式(9-37)算得的产投比K,只有一年的增产效益。未能全面反映水土保持的一次基建投资后若干年内应有的增产效益。

(二)措施实施期末的产投比可按以下步骤计算

基本建设总投资可按公式(9-39)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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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该项措施实施总面积,hm2;

f———该项措施年均实施面积,hm2;

D———基本建设总投资;

n———该项措施实施期,年。

累计净增产值可按公式(9-4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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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Jr———累计净增产值,元;

Fr———该项措施累计有效面积,hm2;

R———该项措施累计有效面积系数。

产投比可按公式(9-4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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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部措施生效时的产投比可按以下步骤计算

基本建设总投资可按公式(9-4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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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基本建设总投资。

累计净增产值可按公式(9-4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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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Jtr———累计净增产值;

Ftr———该项措施全部生效时累计有效面积,hm2;

R———该项措施全部生效时累计有效面积系数。

产投比可按公式(9-4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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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治理措施经济效益总的计算年限,应根据不同类型地区(水热条件不同)的措施条件(梯田、坝地、林、草)和实施(或规划)主持单位的要求分别确定,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

四、间接经济效益的计算

(一)水土保持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有以下两类。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水土保持产品(饲草、枝条、果品、粮食等)当地分别用于饲养(牲畜、蜂、蚕等)、编织(筐、席等)、加工(果脯、果酱、果汁、糕点等)后,其提高产值部分,可计算其间接经济效益,但需在加工转化以后,结合当地牧业,副业生产情况进行计算,本标准不规定其计算方法。

(2)对建设基本农田与种草,提高了农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和牧地的载畜量,由于增产而节约出的土地和劳工,应计算其间接经济效益,本标准着重规定此类效益的计算方法。

(二)基本农田(梯田、坝地、引洪漫地等)间接经济效益可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节约的土地面积可按公式(9-4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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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F———节约的土地面积,hm2;

V———需要的粮食总产量,kg;

Fb———需坡耕地的面积,hm2;

Fa———需基本农田的面积,hm2;

Pb———坡耕地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kg/hm2;

Pa———基本农田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kg/hm2

(2)节约的劳工可按公式(9-4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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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E———节约的劳工,工日;

eb———种坡耕地单位面积需劳工,工日/hm2;

ea———种基本农田单位面积需劳工,工日/hm2;

Eb———种坡耕地总需劳工,工日;

Ea———种基本农田总需劳工,工日。

节约出的土地和劳工,只按规定单价计算其价值,不再计算用于林、牧等业的增产值。

(三)种草的间接经济效益,应分别计算其以草养畜和提高载畜量节约土地两方面:

(1)以草养畜。只计算增产的饲草可饲养的牧畜数量(或折算成羊单位),以及这些牧畜出栏后,肉、皮、毛、绒的单价,不再计算畜产品加工后提高的产值。种草养畜的效益,应结合当地畜牧业生产计算,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

(2)提高土地载畜量,节约牧业用地面积可用公式(9-47)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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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F———节约牧业用地面积,hm2;

V———发展牧畜总需饲草量,kg;

Pa———天然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kg/hm2;

Pa———人工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kg/hm2;

Fb———天然草地总需土地面积,hm2;

Fa———人工草地总需土地面积,hm2

(四)工程蓄引水的经济效益计算

只计算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的水的价值。可按人畜饮水及灌溉用水水价分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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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工程的水资源增值,元/a;

W———蓄水或引水量,m3/a;

P———生活用水或灌溉用水水价,元/m3·a;

C———管理成本,元/m3·a;

V———蓄水容积,m3;

Q———年利用率,%。

(五)土地资源增值的效益计算

水土保持治理后生产用地土地等级提高,导致土地增值,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土地资源情况、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及不同等级的土地价格等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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