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不同级别公安机关的批准奖励权限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了不同层级公安机关的奖励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安部的批准权限包括:

    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等。
    省级公安机关领导及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的嘉奖、记功。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包括:


    除公安部批准外,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的二等功和一等功奖励。
    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嘉奖和三等功。
    省级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详细划分了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以及特殊部门如铁道部公安局等的执行权限。


高级别官员如公安部部长的奖励,需经公安部党委审议并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临时任务人员的奖励,由临时单位介绍情况,原单位实施或申报。


奖励程序包括单位推荐、民主评议、领导班子研究、申报、政工部门考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征求、公示,最后以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形式下达。


比例限制:年度个人嘉奖不超过在职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三等功及以上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对于重大贡献者,上级公安机关可立即颁发嘉奖令鼓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6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 永 康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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