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在采购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1. 当招标活动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竞标项,或者即使重新招标也无法形成有效竞争时,竞争性谈判成为可行的选择。


2. 针对技术复杂或产品特性独特,无法详细规定具体规格和需求的货物或服务,谈判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灵活性。


3. 当用户有紧急需求,而传统招标所需时间无法满足时,竞争性谈判可以快速响应,以满足实际需要。


4. 对于那些价格总额难以在招标前准确计算的项目,谈判过程中的价格协商更为适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0条和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如果在投标截止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或者在评标阶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证采购效率和满足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一种采购方式。理解并准确判断其适用范围对于采购决策至关重要。
扩展资料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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