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以上的15日应当如何计算?是算头+算尾?还是算尾不算头?还是头尾都不算?
例如:5月30日9时开标,则该修改文件最迟时间应当在14日还是15日还是16日发出?
有何法律依据?

第1个回答  2017-05-04
工程招标 质疑应在开标前15日历天, 修改变更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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