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8

① 进行开发成本结转的房屋应具备什么条件

结算第一步:整理工程施工合同清单和结算单。
这个步骤比较麻烦,因为施工合同比较多,结算单有的合同可能有,有的可能没有。一般应该把合同按照成本类别分别进行整理。也就是按照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类别,列出清单。清单的要素一般有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增加减少金额、结算数。整理出来之后,分别算出各个类别合同的结算数。
结算第二步:整理好的合同清单跟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各个类别的合同金额与账面同类别的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找出它们的差异原因,一般有以下原因造成合同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
1. 款项已经支付,但是施工单位发票没有开具,由于在预付账款挂着,造成账面金额比合同金额要少。这样的话,督促施工单位在结算之前,把发票开具过来。
2. 施工单位还没有结算,发票也没有开具,造成账面金额比合同金额少。这样的话,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年41号文进行不超过10%的预提,进入到成本。
3. 施工单位质保金发票没有开具。这个可以督促施工单位把质保金发票开过来。
4. 施工单位因为疏忽,多开了发票,但是企业没有付款,这样的情况下,一般要把成本冲回。
5. 有一部分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既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做结算。但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把这一部分成本按照类别,添加到合同清单里面。
结算第三步:合同清单金额和预提之后的账面金额完全一致。
预提时候: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预提
按照这个金额结转到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② 企业结转内销应符合什么条件

企业的收发货来单是企业双方收源发货、销售结算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监管和核查的重要依据,由于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收发货单的格式内容不一,许多企业收发货单没有区分保税结转还是内销或非保税的国内物流货物,往往给海关核查、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更有少数不法企业故意混淆有关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在简化企业结转手续的同时,有必要对收发货单位的行为和有关单证进行规范。因此,在考虑上、下游企业结转需求的基础上,《办法》规定,结转企业应提供有海关监管必备内容(如双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编号等)的收发货单,并有明确区分标志,以利于海关对结转货物进行监管。同时,规范结转收发货单的格式内容,有利于对深加工结转进行计算机管理,为企业网上办理结转报关和申请提供极大方便。

③ 进行开发成本结转的房屋应具备什么条件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回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答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成本结转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这是一个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不少注册会计师此种观点。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则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
会计理论界流行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房地产企业则更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因此,程序上的规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来风险,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及财税等 *** 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需要有一段时间,而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开发企业所能完全控制。开发企业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类办证文件如合同、发票、房屋交接证明等,而买方何时去办、何时能办妥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以办妥房地产证为标准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滞后。
计税成本确认
一、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遵循的是孰先原则。例如:一个开发项目,房开企业在4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5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那么,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反过来,假如4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5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时,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

二、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的时间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并不是必须进行结算计税成本之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至次年5月31日前任何一日均可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⑤ 平行结转分步法的优缺点以及应用条件

平行结转分步法的优缺点:

1、各生产步骤月末可以同时进行成本计算,不必等待上一步骤半成品成本的结转,从而加快了成本计算工作的速度,缩短了成本计算的时间;

2、能直接提供按原始成本项目反映的产品成本的构成,有助于进行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3、半成品成本的结转同其实物结转相脱节,各步骤成本计算单上的月末在产品成本与实际结存在该步骤的在产品成本就不一致,因而,不利于加强对生产资金的管理。

平行结转分步法的适用范围:

平行结转分步法适用于多步骤复杂生产,从总的说,只要不要求提供各步骤半成品成本,前举的运用逐步结转分步法的企业都可运用平行结转分步法。随着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企业普遍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和责任会计,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大量的企业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改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车间的成本指标考核,必然要求各车间要计算半成品成本。所以,平行结转分步法的运用范围将大大缩小,更多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平行结转分步法具体运用于下列企业:

1、半成品无独立经济意义或虽有半成品但不要求单独计算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如:砖瓦厂、瓷厂等。

2、一般不计算零配件成本的装配式复杂生产企业,如:大批量生产的机械制造企业。

⑥ 3. 期末结转损益有哪些前提条件

期末结转损益有前提条件包括凭证录入完成,折旧和税金都已经计提,凭证都已经审核,成本核算也已经完成!

⑦ 运用销售成本结转方式应满足什么条件

结转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有随销售随结转和定期结转两种做法。专随销售随结转即在商品属销售的同时结转成本,定期结转一般在月终一次结转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结转的方式有分散结转和集中结转两种。分散结转方式是按照库存商品明细账户逐一计算商品销售成本,逐笔登记结转的方式。这种方式计算工作量较大,但能提供每个品种的商品销售成本详细资料。集中结转方式是按照库存商品明细账户的期末结存数量乘以进货单价,计算出期末结存金额,然后按大类汇总,在商品类目账上倒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并进行集中结转,不再逐笔计算和结转每个品种的商品销售成本的方式。这种方式工作简化,但不能提供每一种商品的销售成本。此外,对非商品销售的发出商品的计算和结转,包括加工商品发出、商品短缺等,采用随发生随结转的方式。对其计算的单价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按商品明细账的当日结存商品的单价计算;二是采用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按期初结存商品的单价计算。

⑧ 在建工程转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建工程能转无形资产?好像不行吧。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成本可以转无形资产内。在建工程中只容有土地可以计入无形资产,但如果是开发性房地产项目,土地的成本也要计入房屋的成本中。

追问:因为把土地使用权先放在在建工程里核算了,现在要转无形资产。
入账依据: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⑨ 简答题 逐步结转分步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并做简要说明

产品抄成本计算分步法中结转成本的一种方法,亦称“计算半成品成本法”。按产品的生产步骤先计算半成品成本,再随实物依次逐步结转,最终计算出产成品成本。
即从第一步骤开始,先计算该步骤完工半成品成本,并转入第二步骤,加上第二步骤的加工费用,算出第二步骤半成品成本,再转入第三步骤,依此类推,到最后步骤算出完工产品成本。
逐步结转法下如果半成品完工后,不是立即转入下一步骤,而是通过中间成品库周转时,应设立“自制半成品”明细账。当完工半成品入库时,借记“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基本生产”科目。

⑩ 房地产企业该何时结转收入和成本

当房屋竣工验收后应结转收入与成本,并抓紧与承建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对某些内工程的质容保金可以让承建单位先开建筑发票入开发成本待付款。

1、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费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安费等所有支出:

借:开发成本(按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等

2、商品房开发完工后

借:开发产品--XXX商品房

贷:开发成本

3、计算商品房每平米单位成本。即:

元/平方米=完工后开发成本科目总金额/商品房总建筑面积

4、结转销售商品房成本:销售总面积* 元/平方米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10)结转条件扩展阅读

会计分录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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