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属于哪个部门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7
问题一:药店属于哪个部门 医药经营单位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

问题二:药店办理执照去哪个部门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有执业药师资格证(国家资格考试);(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就是申领到《GSP认证证书》(当地药监局办)。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满足以上条件)。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卫生许可证》(当地卫生局办),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申领到《营业执照》,去当地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

问题三:连锁药店都有什么部门 财务部,采购部,储运部,人事部,企划部,质管部,门管部。

问题四:现在药店越来越多了,药店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总部与门店定位的偏差,会使企业耗费整个公司高达25%的运营管理成本,而对于一个利润率只有3%的企业来讲,哪怕降低5%的供应链费用,也足以使企业的利润翻番。
定位准确与否关乎企业发展方向
在目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总部与门店作为供应链体系中最重要的两极,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部门。但从现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现状看,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大都处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定位上,笔者认为这是制约目前药店发展的顽疾,因为管理与被管理直接反映的是:总部与门店是上下级关系。而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其供应链的快速运转是检验其企业运营质量的关键因素,作为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在企业能够准确掌握、迅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要求其提供药品的整个内部环节、整个外部链条均能够迅速地获取、应用、响应消费者的需求而得以高质量、高效率运行。
因此,笔者认为总部与门店作为供应链上的最关键两极,他们的基础关系定位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简单地讲,总部是“生产单位”,门店是“销售单位”,对于企业而言,它们是左、右手的关系。目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过于追求管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门店经营的灵活性,而在追求每个门店运营质量的发展阶段,门店所处的区域特性、消费需求的变化、消费者构成、竞争环境是不尽相同的,如果企业的管理模式将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定位在管理与被管理上,那追求单店的运营质量就成为了一个不现实的问题。
环境变化促使定位回归本质
目前,药店经营竞争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从要数量到要质量转变,管理上从粗放经营进入到细节管理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经营行为的变革有四个特点:一是从标准化走向定制化,二是从集权走向分权,三是从利润趋近于零走向从低成本中获得利润,四是从人治走向制度治理。
从以上四个特点看,其一、从标准化走向定制化,所谓标准化就是非灵活性,也就是流水线式的管理,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直接表现就是总部决定一切,而门店是从属环节;而定制化,就是在满足不同门店经营需求个性化的基础上,总部给予解决方案,帮助门店实现一切,完成各自的职能。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连锁企业属下的各分店,它们之间的不同直接表现在药品品种的不同,这是由各分店所处的区域、服务的消费群体不同而决定的,如果我们要靠总部的反应来支撑我们满足终端的个性化需求,那从这时起,我们就失去了竞争的先机。再有,由于各分店所在区域商圈的不同,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粘合的方法自然也就不同。因此,发挥总部的集约优势,配合门店定制属于它们各自的经营策略,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各自定位的根本。
其二、从集权走向分权,在整体经营水平不高、企业赢利模式不成熟、制度化不健全、竞争条件不充分的药店连锁行业,实行总部集权是保证整体利益、堵塞运营漏洞唯一的选择,但在追求细节管理、运营质量阶段的现在药店行业,实行总部与门店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即实行总部与各分店的适度分权,也就是说作为总部该抓的抓起来,该放的放下去,已成为必然选择,因为从企业运行的目的上看,实现企业最大化利益是经营的核心目标,而总部与门店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保证。因此,总部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承担企业的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履行对各分店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各分店作为企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承担总部政策的执行职能和对本店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职能,是权利重新分配的依据。其实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配置资源的......>>

问题五:药店归哪个部门管理? 医药经营单位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

问题六:连锁药店属于哪个部门 财务部,采购部,储运部,人事部,企划部,质管部,门管部。

问题七:药品经营许可证应该由哪个部门核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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