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二次供水加压收费价格的制定和审批。

  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除必须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包括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和水泵减震降噪等设计内容。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其建设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技术规程、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统一移交给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完整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通水测试,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已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供水企业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维护维修制度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在供水所在区域内予以公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卫生监测。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二)损坏、侵占或者擅自改动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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