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 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 工会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动员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六条 工会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发挥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第八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对应建立工会组织的部门和基层单位,上级工会对组建工作要予以指导,有关方面应给予支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和解散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而随之撤销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委员会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上级工会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商定;基层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上级工会与基层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商定。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其工作时,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负责人职务的,有关方面应妥善安置。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或措施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其意见。第十五条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与同级工会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并对会议商定的事宜组织落实。第十六条 工会对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问题,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提出意见,要求有关方面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其实施。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待遇等内容的集体合同。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前,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时,应事先将事实和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如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负责人职务的职工,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条 工会应派代表参加当地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基层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为职工提供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设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 工会协同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同基层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行政方面或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可支持职工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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