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指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和重点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的审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计结果,抄送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七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重点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3个月内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编制出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接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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