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了唐朝一封离婚协议书,能看出什么离婚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11

某对明星夫妻离婚的消息盛传网络。他们俩各自在微博上留下了一段宣告分手的文字,其中出现了两个极富诗意的短语,一个写的是“各生欢喜”,一个是写的是“一别两宽”。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冤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从这份离婚协议,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对唐朝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在离婚以前,男方写下这段文字,作为见证,双方好聚好散。

临了,丈夫还送给曾经的妻子以美好祝愿:“离婚之后,梳妆打扮,再择贤夫。分手以后,再勿相憎,各走各路,各自欢喜!”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在中国古代妇女是没有地位的,体现在婚姻中,就是没有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被自己的丈夫休掉,是奇耻大辱,而若是另谋贤夫改嫁,则更是“寡廉鲜耻”。

但从这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的女方,并不是没有自由和尊严,相反,男方甚至还鼓励女方去寻找她更好的“另一半”,开始自己新的幸福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果真如此开放和自由吗?

一、唐代以前的“离婚”小史

为了更好的理解唐代离婚制度,我们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唐代以前中国的离婚制度。

古人认为:“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白虎通.嫁娶》),意为妻子和丈夫处于匹配齐等地位。所以,夫妻也被称为是“伉俪”,其中“伉”就有对等、匹敌之意。

既然夫妻处于平等地位,在“离婚权”上也应当是平等的。在春秋时期,由于当时礼制规范还未深入人心,原始社会的“偶婚”遗风还在,男女之间的结合仍然较自由和容易,而离婚似乎也很简单。

比如《左传·宣公十六年》中说:“秋,郯伯姬来归,出也。”这里的“来归”,不指是说回来,而是离婚以后回到了娘家。

《韩非子·说林上》里说“为人妇而出,常也,成居,幸也。”这里的“出”也是指离婚的意思,而“常”字则说明,离婚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事情。

到了秦朝,关于离婚的法律制度出台了,如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弃妻不书,赀二甲。”“赀”是罚款的意思,这表明,如果夫妻离婚,丈夫不写一个离婚协议,是要受到处罚的。

这里面除了告诫人们要遵守法定程序以外,恐怕还有遏制离婚的意味。毕竟,在古代,离婚必然会影响生育,而人口往往决定了国力。

到了汉代,对于离婚的限制,虽有但仍然不多,《汉书·孔光传》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一对夫妇如果恩断义绝,形同陌路,也就失去了夫妻之实。

比如,曹操的原配妻子丁夫人,因为曹操在宛城张绣那里犯了“原则性”错误而回了娘家。曹操上门道歉,仍然换不来丁夫人的原谅,于是一气之下跟她离了婚。

“离婚”二字正式出现在史书中,是在南北朝时期。《世说新语》记载:“献之娶高平郗昙女,名道茂,后离婚”,新安公主看上了儒雅多才的王献之(王羲之之子),于是逼迫他与原配郗氏离婚,续娶了公主。

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因而离婚之事恐怕更加普遍,也不会太遭到非议。

然而到了唐代,虽然离婚之事仍然很常见,有的公主甚至两嫁、三嫁,但因为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制度更加健全,人们对待离婚的观念,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唐代大诗人崔颢,“娶妻惟择美者,俄又弃之,凡四五娶。”于是人们评价他是“有文无行”。崔颢原来还是个“外貌协会”的,娶妻只求漂亮,还爱始乱终弃,娶了四五个,最后被人们评价为有才无德!

早在《礼记》中,就有“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句子。如此看来,古人是不赞成离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扔给天下夫妻一对枷锁。到了唐代,离婚虽然被视为不太光彩的事情,但符合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离婚的。

二、唐代离婚的三种理由

在唐代,人们离婚大体上有三种理由:义绝离婚、七出离婚、和离离婚。

1、“义绝”离婚

“义绝”离婚,是指婚姻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侵害行为,导致了“夫妻之义”的断绝,由官府认定后,强制予以离婚。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侵害行为,可以算的上是“义绝”呢?

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丈夫对妻方亲属的侵害行为”;第二种是“妻子对丈夫或者丈夫家属的侵害行为”;第三种是“夫妻双方亲属的侵害行为”。这样说有点太笼统,下面,我们分别举一个例子。

第一种,丈夫殴打了自己的岳父母,这构成了“义绝”;第二种,妻子想要谋害亲夫,也构成了“义绝”;第三种,女方的父亲想为女儿出气,杀害女儿的公婆,这也构成了“义绝”。

因为篇幅原因,我们仅仅举了几个例子,但从第二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妻子仅仅想要谋害亲夫,就会构成“义绝”,但反过来却不是。而仅凭这一条,男方就可以强制与女方离婚。

所以说,“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实际上已经在“义绝”离婚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2、“七出”离婚

所谓的“七出”,是指一旦出现了下面七种情况,男方就可以申请与女方离婚。这其中包括:“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妾)”、“恶疾”。

这几个词语都比较好理解,我们不多解释。但它们还有一些实施细则,比如“无子”指的是“妻子五十岁以上无子,方可出妻”,妻子四十九岁还无子,是不可以被休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这里的“七出”,都是用来约束妻子的,而不是约束丈夫的。

如果丈夫发现妻子有这七个方面的问题,就可以向官府提出来,单方面休妻,一旦官府采纳,便可成立。“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在这里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然而,为了防止丈夫滥用这种权利,造成离婚事件泛滥,唐代又有三条对妻子的保护制度,即“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尽管“三不去”体现了对女性的关怀,但是犯了“淫泆”和“恶疾”的女性除外。

3、“和离”离婚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由于婚后不和谐而导致的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却有矛盾,但无法达成一致,也不能离婚。

《唐律疏议》里这样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构成和离,需要以下条件:夫妻之间不相和谐,有矛盾;双方自愿离婚。

我们开头讲的那篇“放妻书”,就属于“和离”这一类。通过这个例子,我们还可以发现,“和离”还有以下这些特点:

(1)给出看似具体但又笼统的理由,如“二心不同,难归一意”,说明夫妻二人是感情不合,过不到一块去。

(2)需要遵循一定之规。如夫妻双方的父母亲属要在场见证,如《唐令拾遗》中说:

“男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兼任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

男女双方的七大姑八大姨,甚至左邻右舍,都要过来见证,还要签字画押。

(3)夫妻二人以平和理性的方式结束婚姻,男方对女方表示祝福,祝她早日“梅开二度”,“选聘高官之主”。

三、唐代离婚的程序

古代特别重视婚姻的正当性,在结婚时讲究“明媒正娶”,光明正大。那么,在离婚时,当然也规定要走必要的程序。

1、制书

上述几种离婚原因中,“和离”离婚的程序最简单,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休书一封说分手。当然,如果妻子不服,完全可以找官府申诉,如丈夫的理由确实不充分,离婚之事则可能被官府驳回。

而对于“七出”离婚,则要复杂一些。对于“七出”的认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些事情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比如,历史上有这样一个故事:妻子在婆婆面前打骂一只狗,丈夫认为她这是在指桑骂槐,对自己的母亲不敬,于是以“七出”为由提出休妻。妻子到官府申诉,结果离婚一事被县太爷驳回。

因此,作为七出”离婚,也需要双方父母亲属协议一致,写一份手书,说明离婚的理由,然后由双方亲属签字画押。

至于“义绝”离婚,就肯定没有“放妻书”了,凡是“义绝”者,双方已经反目成仇,它是由官府判决,强制执行的。

2、上报

对于“和离”离婚和“七出”离婚,在“放妻书”制作完毕以后,还要及时上报官府。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方便官府及时更改户籍,二是作为妻子再婚改嫁时的依据。

关于这一点,《元典章》里有句明确记载:“以夫出妻者,分朗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礼改嫁,以正夫妇之道。”

3、批准

平民百姓们离婚,在上一步就已经完成。但对于一些朝廷官员及其亲属来说,他们的离婚还要经过朝廷的批准。有些离婚事件,因女方家族势大等原因,男方没有处理好个中关系,产生了纠纷。这时,就可能需要朝廷官员甚至皇帝出面来仲裁,男方或许还会因此受到惩戒。

当然,这都是个案,我们不再赘述了。结语:说了那么多“离婚”,多少有些沉重。最后还是用卓文君的一句诗,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白头到老: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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