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新规 5月1日起这些公共设施建设有新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7

3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已经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设施建设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1、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4、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6、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7、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加强管理,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车辆专用。

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收有无障碍需求车辆的停车费用。

8、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

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

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9、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并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不按规定执行无障碍建设,将有什么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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