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者(包括个人和管理当局)进行会计舞弊是出于一系列复杂、繁多的理由,最普遍和最基本的理由是“需要”。例如: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伪照了3年的盈利财务报告,非法上市筹集了2亿元资金,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其日益恶化的财务危机的需要。此外,舞弊者还有其他需要。如弥补现金短缺甚至吸毒或赌博的需要。根据行为科学的观点,需要实际上构成了行为的动机。
1.“需要”因子也被称为“动机”因子。动机是会计行为产生关键,正当的会计行为动机产生适当的会计行为,而不良的行为动机则容易在外界刺激下产生不正当的会计行为,即会计舞弊。
2.“机会”因子同潜在舞弊者在企业中掌握的一定权力有关,管理当局本身拥有的相对信息优势及管理会计工作的权限,倘若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那么,它就有机会通过会计非法会计操作从而获取利益。
3.“暴露”因子包括两部分内容:
(1)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
(2)对舞弊者的惩罚性质及程度。
舞弊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发现和揭露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大小就会影响舞弊者作出是否实施会计舞弊行为的判断。惩罚的性质与程度也会关系到行为实施前的判断,从而给潜在的舞弊者以足够的威慑力。
4.“贪婪”因子已超越其本义,赋予了更广阔的涵义:道德水平低下。道德对舞弊个人而言是一种心理因素,在行为产生与实现过程中其对行为主体作用是无所不在的。它表现为一种个体价值判断。对符合自身价值判断的行为就推动其实施,对不符合自身价值判断行为予以否定放弃。舞弊者通常有不良的道德意识或在道德意识方面不良价值判断占了上风或个体已为违背良好的道德规范找到合理的借口,在这样不良道德观作用下,会计舞弊成为一种符合其价值判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