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法典的国家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
第五条 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 男子年满15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 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 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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