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廉正法律法规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29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五、廉政法律、法规概述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实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于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 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美国的廉政建设
  (一)、权力法治日趋完善

  美国的腐败由猖獗走向温和、并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让相互冲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团间相互竞争及公共部门间的制衡掣肘,从而达到权力的平衡。

  1、三权分立,彼此牵制

  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国会、总统、法院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导生的腐败。

  2、把权力分散,在冲突中求平衡

  美国除了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进行分立外,还注意将权力分散。美国的“立国之父”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个人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证;要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因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如“自动纠错机制”等体制和制度,让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让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到了19世纪后半叶,美国国会颁布了“利益冲突法”。“利益冲突”的含义是,利益冲突的人参与决策,或做出决定。“野心对付野心”的结果是权力的平衡,从而进一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的腐败,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对权力的监督。

  3、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大规模地进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败法》。这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单行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管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也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这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通过《海外反腐败法》,旨在遏止这一趋势。《海外反腐败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该法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公司一旦卷入其中,商誉损失更是惊人。因此,该法律的实施,重建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并有力维护了美国企业跨国经营商业道德。

  关于财产申报规定。 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老布什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附有大量实例。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律,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美国法律还规定,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要受到刑事处分。

  禁止外国贪官入境令。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尤其注重对隐私权等个人自由权益的严格保护,这反而给贪官撑起了一把安全的保护伞。但近年来,美国当局在实践中认识到,不少外逃贪官已经并正在对美国社会产生毒害,并损害其国家利益。如果美国成了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会对美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美国总统布什2004年颁布一项禁令,禁止任何外国贪官及其家属进入美国。

  美国禁令的发布,对那些已经逃到美国或准备逃到美国的贪官必然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美国政府态度的转变将迫使贪官权衡风险,已经逃到美国的贪官则对这个禁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感到惊恐。根据布什的命令,美国已经拒绝一大批拉美国家的贪官入境,美国的反腐特别行动小组也已开始清理在美的贪官的财产,并可能将他们驱逐出境。

  美国这一禁令,让准备出逃的贪官不得不考虑他们的腐败成本和风险,因为在本国冒着风险将钱带到美国后,人和钱能否安全地落在美国都是未知数。而那些已经逃到美国的贪官知道这个禁令后必定会惶惶不可终日,理由很简单,美国的特别行动小组已经开始清理贪官的财产,他们很可能被赶出美国。回到他们本国后,被他们挥霍的赃款无法悉数退还,面临的又将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纵观美国的权力法治,不难看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权力分散和平衡,严防权力过度集中产生腐败。二是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这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三是各类法律规定细密到位。立法对事项规定的非常具体,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能“对号入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很强,实践中也容易落到实处。四是各类法律规定非常全面而周全。美国的联邦和州两套立法系统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行事时都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仅联邦制定的公职人员规则就达4万多页,对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及乘坐公车、吃请受礼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注重实效的廉政措施

  美国在反腐败中,采取了许多具体的廉政措施。这些措施综合了各种反腐败力量的优势,有利于确保反腐败斗争的实效性。

  1、加强行政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美国提倡“小政府,大社会”。强调政府行使权力的核心是制定社会各方面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而不是参与管理社会各项具体事务。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社会各界为国家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又减少了腐败现象。

  2、加强财务控制和审计。美国政府把加强财务监督作为反腐败斗争最倚重的措施之一。首先其预算和财务运作情况应依法全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机关的各种资金和基金均由银行代管而不是由机关财务人员直接管理,银行按程序和机关出具的证明划拨资金。此外,议会总会计师办公室也负责监督机关资金运作情况。这种多重监督方式使挪用、贪污公款的案件很难发生。

  3、确保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执法能力。美国实行多党制,讲究权力制衡,执法工作也不例外。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势力的影响,美国的反腐败机构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一旦这种独立性受到侵害,政府便迅速采取新措施予以保护。

  4、实行公开制度。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其中最有名的是政府阳光法案。《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国的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阳光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的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所有的会议都公开进行,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选民可以自由参加旁听;在政府办公楼的秘书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里,可以索要到任何材料。所有政府机构的电话、上下班时间、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都很齐备,甚至还有美国总统的联系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在财务公开方面,1978年,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体系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1989年廉政改革法案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

  5、制定行为准则,规范行为。美国的行为准则包括行政行为准则和廉政行为准则。行政行为准则由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是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行为标准。对违反有关标准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联邦院提出诉讼。廉政准则是各部门从廉政角度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对违反准则触犯法律的按美国联邦法律的要求,均要交由司法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律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判决。

  6、多途径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在新闻自由方面,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不准确,也免受司法追究。美国的舆论监督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从而确保了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

  到位的监控手段。美国的道德署、检察长办公室等政府监督机构,在对政府官员事前监督的问题上,手段多样。如芝加哥市政府道德委员会要求每一位与政府官员打交道的工程项目承包商、代理商,在会见官员之前必须在道德委员会填写注册表格,将会见的目的、内容、所代表的公司名称、游说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资金等内容填写清楚,并交纳200美元注册费,其目的就是为了跟踪调查。如果发现会见人没有填写注册表格,委员会可以自发现之日起,对其处以每天2000美元的罚金,并通知政府取消该会见人与政府的合作项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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