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全域旅游促进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设施建设、服务保障、扶持、引导、市场规范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进行整体规划布局、综合统筹管理、一体化营销推广,促进旅游业全区域、全要素、全产业链发展,实现旅游业全域共建、共融、共享的发展模式。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负责人联系全域旅游工作制度、议事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旅游纠纷、规范全域旅游行业发展。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协调全域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推动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逐步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参加。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和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旅游开发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营,造成国有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推进跨区域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开展重要节点道路路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逐步实现两条高等级公路通达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条高等级公路通达4A级旅游景区,一条二级公路通达3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文旅特色小镇、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旅游特色村、绿道以及古驿道等重要节点;
  (二)完善旅游目的地客运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和多元化旅游出行接驳体系,逐步开通旅游专线或者旅游辅助公交,实现城市中心、交通枢纽到主要景区、绿道、古驿道等重要节点的便捷快速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交通引导标识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统筹建设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开发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康、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在国省干线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和公路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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