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19**年5月,湖北省*县矿产公司为本单位全体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司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3000元,同年9月15日,驾驶员唐某驾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于同年11月给付人身保险金3000元,由单位领取,归单位所有。4年后,唐父以被告人(矿产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是赌博行为,其受益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理应原告继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矿产公司在给单位员工投保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是以单位全体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