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7
在数字化社会中,网络暴力的法律制约面临着严峻挑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晓航博士深入剖析了这一问题,指出刑法应当介入网络空间,以积极的刑法观和宽严相济的原则,界定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重点关注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关键,网络人肉搜索的私刑行为可能导致社会性伤害,甚至触犯法律。网络暴力不仅威胁生命健康,如“上海网暴案”所示,还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如“霸王致癌事件”。其成因复杂,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匿名机制的滥用和道德标准的扭曲共同作用,形成盲目跟风与责任分散的现象。

网络暴力的界定需要平衡社会因素,如社会转型期的情绪释放与道德评判泛滥;技术因素,如匿名性带来的言论自由与秩序缺失;以及心理因素,如错误的道德引导。实名制虽有进步,但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判断在责任认定上仍显不足。

我国刑法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主要通过侵犯公民信息罪、侮辱罪等,但需进一步完善。网络诽谤和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存在局限,难以全面覆盖。入罪标准的制定应兼顾主观与客观,既要严格打击,又需灵活调整,如增设损害他人名誉罪,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犯罪治理的关键在于,既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主体的认定,也要关注网络犯罪的过失责任。网络取证的困难可能要求刑事公诉模式的介入,网络公安机关应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责任,还依赖于公民素质的提升、运营商的自律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众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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