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自行审查或者报请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要求,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注明标准编号或者技术质量指标的;?
(三)标签、使用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实际质量指标与标明执行的标准或者质量指标不一致的;?
(五)不符合安全认证标准,未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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