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同意前面几位回答的观点。
首先表明我的观点:公司未经员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无权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地点。
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一定有明文规定了这个员工的【工作地点】,即便劳动合同也规定了【公司依据经营,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之类的说辞,在实际操作时,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属于【无效规定】。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是符合公司业务特点或者员工岗位特点的,是合理和善意的,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如果是想以模糊的约定来侵犯员工权益,那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如果不同意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是否有赔偿?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