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买新能源车有什么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上海购买新能源车的补贴政策是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一、何为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购买新能源车补贴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下列失信记录: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
2.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定购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若个人用户在上述期限内与汽车销售机构签署有效的《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但因汽车生产厂商原因确需延迟交付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个人用户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最晚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补充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三、申请补贴及审核流程
1. 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车信盟”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车信盟”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卡号;
(3)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预留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4)报废或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在我市辖区外报废或者转让旧车的,须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
(5)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
(6)购买新车时获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2022年12月31日,且汽车销售机构未提供新车《汽车销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4)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请。
2. 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车信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用户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
(4)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定购新车;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
(6)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失信记录。
审核结果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为提高信息比对审核效率,鼓励汽车销售机构在完成新车销售后,通过车信盟平台提供新车销售信息、车辆配置信息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已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2)已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3. 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银行借记卡及近期对账单;
(3)已报废的旧车号牌号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4)已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
(5)已购买的新车号牌号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 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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