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党组决定的处理(公务员不是党员)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调配,如果有困难可以向组织说明,酌情处理,但不能拒绝服从。
普通公务员非党员如果不服从,可以给与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可以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