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指我区境内所有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和未设建制的城市型居民点。第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
  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镇规划是建设城镇和管理城镇的依据,各城镇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编制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总体规划。第五条 城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众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并逐步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开发配套费。第八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审批程序:
  (一)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持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点,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涉及有关环保、环卫、交通、消防、绿化、市政、人防等问题时,同时须附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界定、划拨手续。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的实际用地进行审核,认可后有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第九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条 征用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费用。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由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第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城镇规划的,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另行安排: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性建设工程,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设计图纸,方可动工:
  (一)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基建计划文本(副本);
  (二)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
  (四)经批准持有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作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的各层平面图,正、背、侧立面同等一式六份;
  (五)个人建房要有批准的用地证明及建房资金来源证明。第十五条 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农贸市场,必须在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设置,不得违章占道。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图坐标放线施工,如确需变更,应报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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