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富川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富阳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自治地方。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政策和科学文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在公民中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瑶族代表外,其它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瑶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中,应当尽量配备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总编制内,决定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在少数民族中招收的名额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一定的比例;对招收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人员,录取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行安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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