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法院没有当庭判决,也不给判决书

我是离婚案子,去年判不离,六个月后,2010年3月3日又起诉至该院,6月2日最后一次开的庭,没有当庭宣判,说让等判决书,至今仍以案子多忙碌为由不给判决书。
请问法院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谢谢您的回答!但法院当时是给我说走简易程序的,这样也可以吗?
十分感谢各位的解答!
这次起诉的第一、二次开庭被告都没去,第三次才去的,未果,6月2日又开了一次质证,质证时法官组了三人合议庭。然后我就一直在等判决书。我觉得是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指使法院在为其故意拖延时间。组成合议庭的原因应该就是把简易程序变成普通程序,再拖延3个月的时间。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9
你好。是不是适用的简易程序,要看审判人员是一人独任审判还是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如果是一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那就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如果是三个人,那就是普通程序。
当然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也有一个审判员进行开庭,但在庭审笔录中却记录为三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所以你要看你所签字的开庭笔录中是否写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理是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当然,这一规定,也被某些法官用以应付超过审限的案子。

建议你还是耐心等等吧。其中可以经常打承办法官的电话催一催。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这样做并不违法。
第3个回答  2010-06-24
法院这样做并不违法.你需要耐心等。
第4个回答  2010-06-24
简易程序不要求当庭宣判,可以择日判决,在三个月内给你结案就不违法
第5个回答  2010-06-24
你同意走简易程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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