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的变化情况,进一步查清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概貌,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目标以及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定于199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企业、行政村和乡镇。每个调查单位都必须按照所在地或所属系统的原则进行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地方或一个系统登记,不得重复和遗漏。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表分为农村住户调查表、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调查表、行政村调查表、乡镇调查表、非农乡镇企业基本情况卡片、农业用地卡片。普查表的调查项目为38个。主要内容是:
  1.农村住户调查表和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调查表:
  (1)农村住户家庭人口和非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特征
  (2)从业人员的自然情况、从业时间、从业地点与从事的行业
  (3)农村住户雇工情况
  (4)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渔业用地构成
  (5)农作物种植和科技应用情况
  (6)牧畜、家禽饲养情况
  (7)农用生产机械、设备和生产用房情况
  (8)农村住户的经营类别
  2.行政村调查表和乡镇调查表:
  (1)基本特征
  (2)户数和人口
  (3)社区环境
  (4)农业科技与服务单位和人员
  (5)农用生产机械、设备和生产用房
  (6)集贸市场
  (7)财政状况
  (8)镇区情况
  3.非农乡镇企业卡片:
  (1)单位类型
  (2)行业类别
  (3)合用合资情况
  (4)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情况
  (5)企业所在地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生产经营情况
  4.农业用地卡片:
  (1)土地详查的农业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
  (2)土地详查后农业用地的增加、减少情况
  (3)1996年年底实有的农业用地面积第四条 普查指标分为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标准时间是1996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标准时期是1996年1月1日到1996年12月31日。第五条 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乡、镇设置农业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设置农业普查小组,分别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第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必须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和支持农业普查。如实申报是所有被调查单位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农业普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现场登记按普查和普查小区进行。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以村民小组为普查小区。普查小区也可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负责的工作量作适当调整。第八条 每个普查区设一个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每个普查小区设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调查表;(2)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熟悉当地情况;(4)身体健康,指导员还应同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对统计调查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原则上指导员、普查员由村、组干部或中小学教师担任。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第九条 农业普查采用普查员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登记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项目逐项询问,逐项进行登记;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报告,准确无误。普查员必须将登记的内容向被调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资料,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务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
  普查访问登记结束后,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农业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和复查工作,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到1月31日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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