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第四条 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第八条 公民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

  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传承忠诚、执着、朴实的英雄模范精神。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不赤膊、不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

  (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人员、参赛选手,遵守场馆(地)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五)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遵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使用音响器材;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按照规定及时清扫冰雪,不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维护公共环境,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食品,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不从高空抛撒废弃物;

  (四)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沿岸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不攀爬、不踩踏;

  (七)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八)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按照规定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及孕妇、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不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在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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