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没能按时完成加工任务,造成违约一个多月时间(实际两个多月,原告在违约一个多月时起诉到法院,没能主张后一个月违约责任),现在被告交付标的物不符合产品要求,加工标的物用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庭审后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条件,在法院被告就退款一事又有两次违约,又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失,现在原告不想和解要求按审理审判怎么办?后一个月的违约责任还能主张吗?造成新的损失原告能主张吗?证据补充: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