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查到吉林省《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有一老人是吉林敦化市一企业退休职工,去年因病去世,享年78岁,老伴无生活来源,其子女生活困难,请问老伴能否申请遗属生活补助金?谢谢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省都是统一挂钉的,全国标准是一样的。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

扩展资料: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

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1]6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前扶开发区劳动人事监察局,省直各委、办、厅、局,驻省中直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和吉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吉劳人险字[1986]5号)下发以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得到了调整,对于死亡职工的善后处理,解决死亡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物价的职工生活水平和提高,现行待遇已显得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期间和休养老后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一律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后因
  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发基数工享受同样标准。即:一次性救济费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发基数十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其以上的按十二个月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机械六级工标准工资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84元)计发。
  三、 执行上述规定需增加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 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五、 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1.每个省叫法不一样上面第二条所指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是一次性救济费,并且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来支付,比如说如果不是其供养(是指已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就不能领取一次性救济费。
  2、据我所知吉林省还没有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质询电话:12333.
  吉林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是九几年的,标准很低。12333说有2001版的文件但是未见到正式的下发文件。

  下面还有关于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吉林省劳动人事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吉劳人险字[1987]11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处)、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1986]6号和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1、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按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按职工死亡时的十二个月工资发给。
  3、 在计算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时,死亡职工工资低于现行机械行业六级工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计发。
  二、 在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时,对家中有固定收入的,不再执行扣除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冲减恤金办法,即: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都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费。
  三、 获得全国劳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三分之一。获得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部队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部队立三次以上大功者)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 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四分之一。
  四、 离休、退休(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 济费所需经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7
老人是否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或合同制职工,原则来说老人的子女有抚养父母的义务,但子女生活困难(没有固定工作、低保人员、下岗职工等),根据吉劳险【1991】6号可以申请遗属生活补助金。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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