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吊装过程中货物太重翻倒将车拉倒,一工作人员从铁路路基上摔下致大腿骨折谁的责任

施工单位讲电缆挂在我的吊车侧腿,车倒时将电缆线拉断,受伤的工作人员是因为看见车倒了惊慌地逃跑过程中自己从路基(一个大坡)上摔下将腿摔折,我自己的车损失很严重,对方要求赔偿,责任应怎样划分?请专家帮我解答,谢谢。真的很着急

第1个回答  2013-12-06
施工方将电缆挂在您吊车侧腿上、此电缆与您吊车操作施工无关的,并且未告知您把电缆挂您吊车侧腿上的,属施工方过错行为,负全部或是主要责任。您操作起动吊车时未查明安全状态也有一点过错(操作起动时应示警或是把信号),施工方工作人员看见倒车惊慌地逃跑摔下路基导致受伤也有处置或是避险不当之责,而且不是吊车真接接触造成(可减轻您的赔偿责任,也不能说您没有责任,按法律因果关系推理是因您倒车所引起,故就得担点连带赔偿责任)。 就您所述,我还没明白电缆与这工作人员逃跑有因果关系啊。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您担责的条款,但是各地法院审理时参考的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赔偿标准:相解释第19条至26条相关规定;计算标准还得参考事故发生地省高级人民法、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11年某某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各地交警调解和法院审理都是参照执行此标准)。 部份赔偿项目还得参考受害人住院情况、医生建议等确定,建议上网下载以上标准及规定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