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EA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GDT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自律性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茶叶行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在本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代表和监督指导的作用,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广东省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叶行业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茶叶生产、流通、科研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茶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如调查、确认、诉讼,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五)协助或参与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表彰先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质监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六)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评估、展览展销和专题讲座等活动;
(七)编辑会刊及信息资料;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推进茶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加强茶叶市场、茶艺、茶道、茶馆的建设,推进茶书刊、茶音像品的发展;
(十一)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发挥本行业更大的作用;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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