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开能不能入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9

离职证明不开能不能入职

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这个是单位的义务。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没有离职证明能入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
所以,单位应当给你出具证明,并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给你补办。
单位拒绝办理以上手续的,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由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请求赔偿。

劳动者在原公司购买社保情况下,那么进入新公司,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公司不开具的,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要看新单位是不是重视。如果新单位说不要离职证明也可以入职的话,就无所谓啊。

离职证明的重要意义是,证明你与上家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离职证明将会涉及到,你在新公司的入职、“五险一金”的转接办理等等。
离职证明是确认员工已与上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应,规避企业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能不能入职,主要看你以后应聘的公司是否有这方面的需要了,有些公司是需要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才能入职的,也有一些公司是不需要这些入职材料的,你可以在咨询的时候问清楚,入职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东西,就说自己好提前准备,如果需要离职证明而你又没有,那就不考虑了,如果不需要离职证明的,就直接过去就行。

公司开的离职证明能不能改职位

按照规定来说不能,离职证明应当实际反映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

入职一周离职,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不给了

找hr要,不可能不给,难道他们还给你继续交著社保,报著税,直接要就可以,不给的话,你就说一句我去起诉,公司最怕这个,只是吓吓他们。

除非他们收了你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不然,他们是不会给你离职证明的,你可以要求他们返还你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公司能不能多开一份离职证明

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多开一份离职证明,通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用于办理失业证,一份用于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援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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