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第六章文职干部的职务任免考核奖励与处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第十八条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处级干部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的晋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首长、政治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文职干部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工作实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文职干部的奖励和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文职干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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