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