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请问我们可以再应诉时依法提出子女平等赡养老人的要求吗?
我知道这种事情以调解为主,但是他们根本就调解不好,他们兄妹间情谊太差劲了,由于我家孩子多以前比较贫困,他们一直都看不起我们,中间已经积怨几十年,那时候爷爷是乡党委书记,奶奶一直看不上我妈,我爸最后跟家里闹翻娶了我妈,他们没人帮助我父母,有的只是语言的侮辱,奶奶姑姑叔叔他们四个人完全是一伙的,呵呵,当然毕竟是亲娘,我家姊妹三人现在都已成家立业,我们知道依法依情都要赡养老人,妈妈是一个心善的人,被奶奶追着骂了一辈子(以前在农村她和姑姑堵门口骂,后来都进城工作,他们稍不顺心就去单位骂)但是妈妈还是说要好好赡养老人,但是为什么姑姑和叔叔一直在奶奶爷爷的辟护下生活很好为什么姑姑们不平等赡养老人

第1个回答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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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1-12
老人在儿子家住,女儿要接走
第3个回答  2020-03-26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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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6-16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因此,儿媳并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赡养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个回答  2013-08-03
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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