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是事实,请问什么是司法解释事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5-13
你好!
你所讲的可能是法律名词的“事实”吧,也叫“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

中国法律长期提倡与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根本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与可操作性。理论上讲,查清“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并没有错。然而,“客观事实”要在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眼睁睁、明明白白地做到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官也没有与查清客观事实要求相符合的水平与耐心,加上目前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不调取收集证据,审理案件时,自然就扩大、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案件中总会有一方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就这一点而言,事实就已偏离。
  真实的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发生的轨迹、痕迹的载体,因此证据均以具有一定形式的载体的体现,不具有载体的轨迹、痕迹是无法保存与呈举到法院的,因此要通过事件遗留的证据材料来完全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即要求证据对已经过去了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的证明达到“客观事实”那样的标准,也就不可能的。虽然从哲学认识论的观点上看,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是诉讼中所涉及或争议的证据事实,完全可能不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认识客观事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可能是曲折的,甚至是走完全部的过程也未能实现。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大致上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从认识论上讲,人们可以通过证据发现的案件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之间永远存在差距,由于依赖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度,公正心理保持度,真实合法证据的采集度,外界干扰度、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无限接近而无法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故从狭义上讲,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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