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0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利川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以下简称“三违”)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
1、都亭街道办事处:南湖里、乳泉、官井、桃花居委会、教场村、木栈村、榨木村、大塘村、林家村、普庵村、龙潭村、羊子岭村。
2、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城隍村、新桥村、杉木村、下坝村、马桥村、王家湾村、岩洞寺村、理智村、杨柳村。
3、元堡乡:青龙村。4、凉雾乡:三道河水源保护区,老场村、凉雾村、池谷村、铁炉寨村。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未经规划许可的,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未经消防设计预审或备案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三)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建设的行为。
(四)党员、干部职工参与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顶风违建的行为。
(五)村、组干部参与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
(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有关土地、开发、建房的行为。
(七)屡禁不止、拒不执行执法部门依法下达的处理决定的行为。
(八)其它涉嫌“三违”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停工,接受国土、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二)凡是不听劝阻,拒不执行各执法部门下达的停工指令的,供水、供电部门接市“三违”整治办通知后一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三)凡是执法主管部门已经下达处理决定 ,仍抢建不停工的,一律从严查处直至强制拆除。
四、职能分工
(一)东城和都亭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专人,迅速对安置小区的安置名单、安置原因、安置宅基地个数、宅基地面积、户口分离、安置依据等情况进行清理,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三违”整治办。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查验证书、监督到位;对违背《城乡规划法》和《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立案并作出处理。
(三)市城管局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建行为进行调查,并按《城乡规划法》或者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后函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证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源头管理,对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未经批准占用已征土地或集体土地建房,擅自占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市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资格资质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交易土地、偷漏税费的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七)检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查处。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参与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顶风违建行为进行查处,并公示处理结果。
(九)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积极参与处理违法建设:
1、住建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必须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费税证明。产权证登记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否则不得予以办理。
2、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气象、消防、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审查中应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重点查验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防雷等手续,证件及手续不全的不得许可。
3、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缴纳排污费的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市“三违”整治办负责协调、检查、督办。
五、整治要求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清理一户、处理一户、分类处理、案结事了的原则,清缴税费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处罚。处置到位后,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上限作出处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坚决予以拆除。
(三)有下列情形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国土、规划、住建相关手续后方可修建: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发〔2008〕32号)的规定,符合建房条件的;
2、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符合拆迁还建安置条件的;
3、因年久失修或地质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受损,经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可在原址按规划要求进行翻修;
4、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由市“三违”整治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管局等四个单位联合下达《“三违”整治告知书》。“三违”整治办将《“三违”整治告知书》的发放花名册及处理情况在媒体予以公示。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和检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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