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疑问

甲方为发包单位,乙方建筑承包人,丙方为建筑单位所属项目部承包人。
如甲方与乙方正规途径中标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竣工后付97%,3%为维修保证金,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给乙方。(已在建设局备案)
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支付乙方多少,乙方再支付丙方多少工程款。疑问如下:
1、 甲方与乙方另签订工程垫资协议,乙方为甲方垫资5年。乙方与丙方合同中并未涉及垫资条款,而乙方却以甲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丙方工程款。丙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拖延工程款期间的利息?
2、 法律明文规定工程不允许垫资,甲乙双方签订的垫资协议是否有效,此协议对丙方是否有效,丙方是否需要承担垫资义务?
3、 丙方工程款中的税收部分4.76%是否需要向乙方上缴管理费15%,《江苏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中规定利润5-6%,企业所得税1%是由丙方还是乙方上缴,丙方在此工程中并无利润。

第1个回答  2014-03-17
调去建设局备案材料,以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工程款的义务。
对于甲方是否付款的事实无法确认的,可以进行代位诉讼直接向甲方、乙方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同时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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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乙双方的垫资协议成立,约定几年不付款,那丙方是否也需要承担垫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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