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在伦敦的N银行开立了总额为199,233美元的信用证,支付的日期为“海运提单签发后的45天”,规定的装运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同为1月15日。信用证对需提交的8张单据做了如下要求,“供应商证明条款,即出口商须在出航后24小时之内,将船舶的名称,货物的净重和价值电传至开证人”在1月15日,议付行收到了出口商提交的全套单据,在审证时,发现出口商用“装船通知”代替了“供应商证明”条款。尽管这是两种不同的格式,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是起着相同的作用。议付行也认为“装船通知”甚至更加恰好,更为切合实际。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将议付所需的单据,交付给了开证行,进行偿还。1月25日,开证行电传了 拒绝付款 的消息,并声明“供应商证明书并未电传至开证人”。联系了受益方后,议付行电传给开证行一份“受益人已经将供应商证明在装船后,电传至开证人的证明”。然而,开证行一再强调申请人拒绝付款。由于很难联系已经出国的开证申请人,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过后,经调查发现,进口商反对付款的的真正原因是,该批货物在伦敦市场价格已经下滑。进口商不打算接受该批货物,所以最后与开证行狼狈为奸,勾搭在一起,篡改了单据。议付行再次电传至开证行,指出“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书”的效力相同,按照一般惯例,在以前的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是可以同时接受这两种条款的。因为开证行认为卖方提供“供应商凭证”有出入,坚持拒绝付款支付。由于信用证已到期,其中关于“供应商凭证”的条款也已无效。考虑到货物在港口将引起逾期费用,出口商在心里千百个不愿意的情况下,降价58,000美元,接受到达伦敦后,45天的支付的条款来结束争端。问题:①.你认为开证申请人拒绝支付的原因是什么?②:你认为受益方(出口商)在这个案例中有过错吗?③:如果你是受益方,你将如何解决这个案例?

第1个回答  2012-05-21
1.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必须如实提交。虽然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明是同样的作用,但是名称不同,格式不同,开证行也可以此作为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单证不符费用。这个要跟买家好好商量,其实处理结果全由买家决定的!
2.受益方有一定的过失
3.可以试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发一份供应商证明条款,但其实这件事主要就是买方已经打算不接受该货物,而且也出现了对他有力的状况,所以无论怎样出口商也必须做出让步,降价应该是唯一的处理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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