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部分部门主管的工资是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即不论当月上班几天,平时是否请假,均领固定工资.现是我单位2007年的年休假统一按排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5日. 请问这部分部门主管除了领取2月的固定工资之外,我单位是否仍然应再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他们要求2月工资加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但财务人员认为他们在假期期限间本来就享有事薪,不需再另行计工资,如果如此再岂不是2月他们可以有1个半月的工资? 请问,财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如错,应当如何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