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请说的详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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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6
唯物辩证法主要有两大基本原则和三大基本规律。
两大基本原则: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三大基本规律: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和否定之否定。
第2个回答  2007-12-12
联系、发展 、矛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5
矛盾原则、联系原则和系统原则

所谓精神辩证法的问题其实也就是精神是否会自己运动的问题,确立精神辩证法必须首先论证精神会自己运动。如果精神会自己运动的观点得不到确立,那么精神辩证法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承认。对于精神会自己运动,很多人都感到难以理解,没有体积、没有重量的精神如何会自己运动?本文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若干原则,如矛盾原则、联系原则和系统原则等重新探讨精神会自己运动的问题。

一、矛盾原则

辩证法最初的基本形式是矛盾辩证法。在哲学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阐述矛盾辩证法的当推黑格尔。在黑格尔看来,“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1)这种“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2)非常明显,黑格尔认为矛盾是所有事物的推动原则,也是所有事物的内在动力。事物只要包含着矛盾,事物就能够存在并自我运动。因此,要掌握辩证法必须从事物自身所包含的矛盾入手。对此,列宁也肯定地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3) “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4)

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它决定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果失掉其质,便停止其为某物。”(5)矛盾辩证法认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事物的这种特殊矛盾决定了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不同。“本质是自身内的存在,而本质之所以是本质的,只是因为它具有它自己的否定物在自身内。”(6)因此,作为事物的本质,“矛盾是对其本质规定性中的否定的东西”(7)。“对于这个否定原则而言,没有东西是永恒不变的,没有东西是绝对神圣的,而且这否定原则能够冒一切事物的任何风险并承担一切事物的任何损失。”(8)正是由于矛盾作为事物的本质内在地包含着事物自我否定的因素,所以矛盾才能够成为事物自我运动的根本动力。

矛盾辩证法不仅主张研究事物本质中的矛盾,而且“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9)非常明显,矛盾辩证法认为,事物自己运动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的矛盾具有自我否定的力量,是推动事物自己运动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第二位原因,外部矛盾只有通过内部矛盾才能对事物的自己运动起作用。

在内部矛盾是否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矛盾的不断展开,就会使事物内部发生变化,并在与整个周围矛盾的相互作用下,推动一事物向另一事物转化。”(10)形而上学的观点“主张事物内部是绝对同一的,不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如果事物发生了运动和变化,也是外力推动的结果”。(11)“是不是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到对于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问题的理解,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和分歧决定其他问题上的对立和分歧。所以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矛盾性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和斗争焦点。”(12)

虽然教科书看到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在矛盾问题上的分歧,但教科书在对矛盾问题的理解上依然存在互相冲突的地方。既然教科书承认一切事物都包含矛盾,矛盾是所有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那么为何不能承认精神也包含矛盾,精神的运动发展也是由精神内部矛盾推动的呢?如果我们把世界中的事物划分为物质与精神两部分,那么按照矛盾辩证法的动力原则,矛盾就不仅是物质事物的根本动力,同样也应是精神事物的根本动力。无论是物质性质的事物还是精神性质的事物其运动发展都是由事物内部矛盾推动的。事物实上,教科书片面认为,“一切现象都有物质原因作基础”,(13)只承认物质因素(内部矛盾)可以成为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完全否认精神因素(内部矛盾)能够成为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就是说,教科书只承认物质矛盾的存在,根本否认精神矛盾的存在。我们不禁要问,既然世界中的事物分为物质与精神两部分,而人们又承认内部矛盾是所有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那么否认精神因素(内部矛盾)能够成为精神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岂不是使自己再次走上否认“内部矛盾是所有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一命题的道路?因此,我们认为,否认精神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否认精神运动发展是由精神内部矛盾推动的观点,是与教科书所主张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原则相冲突的,其仍然属于人们所反对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以往人们在探讨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时,只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14)强调矛盾与事物运动过程之间的关系,忽视了矛盾与事物推动原则之间关系。我们认为,矛盾不仅存在于所有事物运动过程的始终,而且是所有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矛盾普遍性的含义不仅仅说周围世界到处都是矛盾,而最主要的是指矛盾是所有事物的根本动力,矛盾作为事物的动力原则同样具有普遍性。按照矛盾辩证法的观点,不仅自然界的运动是由矛盾推动的,而且人类社会和人类精神的运动也都是由矛盾作为动力推动的。因此,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就是承认矛盾作为动力原则的普遍性,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精神和社会两者也在内)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含有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趋向。”(15)这才是矛盾普遍性的真髓所在!

我们认为,按照矛盾辩证法原则,矛盾是一切事物的根本动力。不仅自然界、人类社会的运动发展是由其内部矛盾推动的,而且人类精神的自我运动发展也是由精神内部的矛盾所推动的。矛盾普遍性原则告诉我们,矛盾不仅是物质事物的动力,也是精神事物的动力。因此,否认精神矛盾的存在,否认精神内部的矛盾性,否认矛盾能够成为精神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就等于否认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普遍性原则。正是由于精神内部包含矛盾性,精神才能够在自身内部矛盾的推动下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二、联系原则

普遍联系也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世界中的所有事物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不存在孤立的、与其他事物毫无任何联系的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不仅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而且认为任何事物内部的要素或部分也都是相互联系着的。事物不仅在相互联系中产生和存在,而且只有在相互联系中才能运动和发展。

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来,联系不仅决定事物的本质,而且形成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事物的质是由事物的联系创造的”。“任何一事物的质只有通过与其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与其他事物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不仅如此,一事物的质也只有通过与其他事物的联系才能存在。”(16)从内部联系与质的关系来看,“任何事物的质,只能在诸要素的相互联系中才能产生,只有凭借这种联系才能存在”(17);从外部联系与质的关系来看,不仅“一事物的质只有在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才能表现出来”(18),而且“任何一事物的质只有在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变化。”(19)因此,“联系,既是质得以产生和构成的根源,又是质赖以表现和存在的条件。”(20)不仅事物的质是由联系决定的,而且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也是由联系决定的。“内因是事物内部诸要素的联系,这些要素若不通过联系构成一定的系统,就不能成为有一定性质和功能的事物整体,其相互作用也不能成为内因。外因是该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即外部联系。此联系若不具有系统性,也不能成为该事物运动变化的外因,因为一事物只有当他作为某一系统的一个要素而与周围其他每个要素(事物)发生纵横交织的系统性的相互作用时,他才算获得了自己运动条件,即具备了外因。因此,任何事物只有当他既自成系统、又互成系统时,才能发生有规律的联系,进而构成运动。”(21)可见,“内因与外因,不仅他自身就是两类不同的联系,而且这两类联系也是内在地联系着,并且正是这样的联系,才最终构成了运动。”(22)

“联系或关系作为普遍的哲学范畴,是指事物或现象之间及事物内部诸要素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23)以往,人们仅仅注意到联系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忽视了相互联系的事物之间及内部各要素的相互依赖关系。我们认为,相互依赖是相互联系的深层内涵,缺少依赖关系的联系就不是真正的相互联系。所谓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其实也就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如果承认事物的内部联系构成事物的质,那就等于承认事物内部的依赖关系构成事物的质;同样,如果承认外部联系维持事物质的存在,那也就等于承认外部依赖关系维持事物的存在。在内、外部依赖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即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事物才能产生、存在和发展。这个事物的质之所以与那个事物的质不同,是因为这个事物的内、外部依赖关系与那个事物的内、外部依赖关系不同造成的。这种不同的内、外部依赖关系最终造成了事物的自己运动、自己发展。事物由于内部依赖关系具有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因,由于外部依赖关系而具有运动发展的外因,在内部依赖关系与外部依赖关系、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事物从而能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各要素的相互联系产生的,并且只有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变化。这就是说精神之所以是精神,精神之所以与物质不同,也应是由于精神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决定的,即精神的内部联系或者说内部结构决定精神的本质,外部联系或者说外部结构维持精神的存在。然而,这一逻辑关系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哲学教科书中,人们仅仅把精神规定为某种现象性存在,是一种没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的事物,而在心理学中人们却承认精神是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的事物。如,精神分析理论中的意识与无意识结构,通过这种结构弗洛伊德把人划分为自我、本我与超我三个层面,由于意识、无意识在自我、本我、超我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人格行为;再如,在心理学中,人们把人的心理划分为知(认识)、情(情感)、意(意志)三个部分,由于这三个部分的结合形式不同,形成不同的人格行为。人们通过对创造心理的分析研究发现,人的创造心理并不是什么高智商的纯智力活动,而是极其复杂的情感意志活动;在智力水平相同而非智能心理因素(兴趣、意志和情感等)不同的情况下,其事业成会大相径庭。非常明显,与教科书截然不同的是,各种应用心理学都无一例外地都承认人的精神、心理是具有内在结构的事物,并通过这种内在结构的分析解决人的精神、心理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承认精神是与其他事物不同质的事物,就必须承认精神具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同样,承认精神具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就必须承认精神具有自身之所以是精神的内在本质规定性。精神具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与精神具有内在本质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如果我们既承认精神具有与他物不同的本质,又承认精神具有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精神会自己运动。因为,精神的内部联系或内在结构形成精神的内因,精神的外部联系形成精神的外因,在内、外因的共作用下,精神自然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有人认为精神依赖人脑而存在,精神根本不可能会自己运动,即精神不能进行独立的运动。持这种观点的人曲解了事物独立运动的含义,忽视了独立运动(自己运动)与相互依赖的关系。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来,事物存在于内外部的相互联系之中,不存在孤立存在的事物;事物的自己运动(独立运动)也并非是孤立运动,其同样离不开事物的内、外部联系,是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辩证统一。因此,所谓事物的独立运动其实仍然是既依赖事物内部诸要素,又依赖周围其他事物的自己运动。既不依赖事物内部诸要素,又不依赖外部其他的事物的纯粹的孤立的运动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仅仅依据精神对人脑的依赖性是不能否定精神会自己运动发展的,相反,正是由于精神既依赖自身内部要素又依赖周围的事物(如,人脑),精神才能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三、系统原则

所谓系统原则也即系统方法。系统方法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与还原论方法截然不同的新的哲学方法,也是我们论证精神会自己运动,确立新的精神观点所运用的最主要的方法。当我们用系统方法重新考察哲学基本问题——人身上的形神关系时,我们发现中国传统哲学正是用系统的方法解释哲学基本问题——人身上的形神关系的。在中国传统哲学看来,不仅人的形体是作为系统存在的,而且人的精神也是作为系统存在的,精神系统是在人的形体系统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更大系统。

中国传统医学理论《黄帝内经》可以说是用整体论方法解释人及人身上的形神关系的典型代表。《黄帝内经》不仅通过脏腑理论明确论述了认识人的形体的整体论方法,而且也进一步论述了理解人的精神(神、心)方法。“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傅之官,治节出焉。肝者,将军之官,谋虑出焉。胆者,中正之官,决断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乐出焉。……肾者,作强之官,伎巧出焉。三焦者,决渎之官,水道出焉。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气化则能出矣。凡此十二官,不得相失也。”(《内经·素问·灵兰秘典论》)《黄帝内经》以比喻的方式明确指出“心”是人体君主之官,也是产生精神、意识的场所,各脏腑器官必须在“心”的主宰下才能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在中国传统医学理论中,“心”是一个比其它脏腑器官更大的功能系统,其它功能子系统必须在心的主宰和支配下才能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非常明显,中国传统医学理论《黄帝内经》就是采用整体论的方法认识人的精神(心)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在古代都采用整体论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但在发展方向上二者却截然不同。中国在几千的历史发展中,一直按照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直线前进,整体论的思维方式贯穿其中,并形成中华民族主要的思维方式;而西方则在整体的基础上否定了整体论的思维方式,产生了新型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在西方,古代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导致一场深刻的变革,即打开整体,研究部分和细节,最终形成影响至今并仍占主导地位的近代还原论的思维方式。“这种还原论的态度根深蒂固地渗透到我们的文化之中,以至于经常被看作是科学的方法。其他的科学也接受了这种古典物理学的力学和还原论,把它们看作是对实在的正确描述,并以此来构造自己的理论。”(24)自从培根和洛克把这种还原论的方法从科学移植到哲学中后,这种还原论的方法便成了人们的世界观。人们开始用还原论的方法解释各种哲学问题,包括用还原论的方法解释哲学基本问题——人身上的形神关系。在科学研究中,人们不仅用还原论方法研究人,把整体的人解剖分解为一个个孤立的部分,而且也用还原论的方法解释精神,并试图通过对人脑进行逐级逐层次解剖、还原,揭示出精神的奥秘。现代科学对人脑的研究虽然已经深入到分子、量子级,但始终未能通过解剖、分析等还原论的方法在人脑中找到精神,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只有求助上帝才能解释清楚精神的产生。

面对还原论方法解释精神问题的种种困境及其局限性,美国神经生理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斯佩里提出用系统方法解释精神。“斯佩里认为意识或心理是脑活动的突现现象。这就是说,意识是在脑的生理与生化等活动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和特殊的脑活动,它不同于并多于它由之产生的生理、生化等活动及其总和。”(25)“意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突现现象,却也不能离脑而独存。它紧密地联系脑的其他类型活动而活动,它是这个唯一世界的发展与继续。”(26)“脑的意识特性不是脑的某一个别成分孤立的特性,而是脑的整体特性。”(27)非常明显,斯佩里解释精神的方法与中国传统医学理论《黄帝内经》对心(精神)的解释是不谋而合的,都是采用系统整体的方法。《黄帝内经》认为精神是“心”的整体功能,“心”或精神相对于其他脏腑处于更高层次,是更大的系统;斯佩里同样认为精神、意识处于人体最高层次,是比神经系统更高级的系统,其下向支配、控制人体。

在系统论看来,任何系统都是开放的,世界上并不存在孤立的、与其他事物毫无任何联系的系统。正是由于系统的开放性,所以系统才表现出某种自组织的功能。“我们常讲的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实际就是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系统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28)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系统运动的内因,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系统运动的外因,在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系统必然表现出自组织的特性,从而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因此,“自组织表示系统的运动是自发地、不受特定外来干预地进行的,其自发运动是以系统内部的矛盾为根据、以系统的环境为条件的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的交叉作用的结果。”(29)系统论告诉我们,封闭、孤立的系统是没有自组织功能的,只有开放系统才有自组织功能。“一个封闭的系统,系统与环境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内因与外因也就是不可能发生任何联系的,也就是没有相互作用。”(30)在现实世界中,“现实的系统都是开放系统,系统总是处于与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通过系统与环境的交换,潜在的可能性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性,转化为现实的东西。于是,通过开放,内因与外因发生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引起系统发生质量互变。”(31)

精神作为系统不仅具有开放性,而且具有自组织功能,但精神系统的自组织功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物质(形体)系统的自组织功能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物质(形体)系统自组织功能质变的结果。“系统自组织理论的研究表明,即使是最简单的自组织系统,也具有以某种方式加工信息的能力,能够通过序参量支配整体的行为,并表现出对于历史的记忆。这一切都表明,简单的非平衡非线性自组织系统,也表现出某种与精神现象相一致的东西,标志着物质运动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的起点。因为,自然系统的自组织是自然界的普遍的现象,而且是以物质的普遍的反应特性为基础的,由此精神的发展就并非神秘的东西,而是自然界的必然现象,正是由这样的前精神现象发展起来的。”(32)现代医学告诉我们,“人是典型的自组织系统”(33)。对于人体的自组织特性,“神经学说、免疫学说、内分泌学说等对机体自我调节和在防病、祛病中的作用,各自作了具体的揭示和说明,在疾病的防治中已发挥重大作用”(34)。虽然“中医学没有提出自组织概念,但实际上已经把人理解为一个自组织系统。”(35)在中医学学看来,人体就是一个由五脏六腑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个自组织系统。疾病的产生往往是人体系统自组织功能弱化或衰减的表现,因此,中医治病主要强调恢复和增加人体系统的自组织功能。只要人体的自组织功能增强了,人体系统就会逐步趋于稳定和协调,疾病自然就会消失。精神是在人的形体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更大的系统,当我们承认形体系统的自组织功能时,同样也应承认精神系统的自组织功能。因此,当我们用系统的方法解释精神时,精神作为具有自组织功能的事物,其运动过程必然是独立的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原则,还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联系原则或者系统原则,精神都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精神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是确立精神辩证法的逻辑前提。如果精神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的观点得到确立,那么精神辩证法就必然会得到人们的认可。既然从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原则出发都能够得出精神会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的结论,那么提出并确立精神辩证法就会成为不争的事实。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12-11
主观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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