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长是司法警察的基层管理者级别,相当于军队中的“班长”,是最直接的“带兵人”。
警长,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非正式的干部岗位,其选任的条件、程序和考核办法没有明文规定。基于警长在警务工作、管理工作和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要求,对警长的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考核办法作出相应的规定。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该院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警长制,目前已初见成效。
扩展资料
三级警长的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5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或从部队转业满一年;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精通法警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警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警务工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够带领警组完成各项任务;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警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长制